武汉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胡仁元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常福新城17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胡仁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仁元,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元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康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均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胡仁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46.09元,减半收取24673.045元,由上诉人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53.045元、上诉人**元负担85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