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942号
申请人:广东红波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规划南边B小区6号(F1-F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6062880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广东红波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03207.4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产(权利证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产(权利证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3207.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红波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