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被保全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2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月,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潘其志,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12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XX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21×××1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保全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