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9437号 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宏源博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宏源博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宏源博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8,8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宏源博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8,8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阳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