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9437号
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宏源博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宏源博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宏源博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8,8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宏源博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8,8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阳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