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群汇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1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群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1-4层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天河街机场路(武汉市农村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潘其志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群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农村商业银行江汉支行(所)21×××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汇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农村商业银行江汉支行(所)21×××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