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新洲辛民初字第0011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建筑工。
委托代理人***,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建筑工。
被告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353元,减半收取217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