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丰海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3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武汉市宏丰海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群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Q9MJ40。
法定代表人:徐海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保全人: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户农场沐家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55010050F。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湖北上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新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53342767。
法定代表人:魏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夏炳六,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保全人:罗杰,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2021年1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鄂0116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91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现因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保全人书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上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夏炳六、罗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10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