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沐家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55010050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莅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