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龙、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617-1号
申请执行人:邢国强,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广水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鲁磨路小张村168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款中计人民币215000元划拨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律

二0一六年元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