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财保10号之一
解除查封申请人:武汉玖方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黄家湾旁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盛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工坊3号楼3层5室。
法定代表人:熊浪,该公司负责人。
武汉玖方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鄂0111财保1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中3,158,000元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武汉玖方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申请人武汉玖方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武汉玖方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3,158,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