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968号
原告:宋文,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工坊3号楼3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1365921G。
法定代表人:熊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文与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宋文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宋文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宋文负担。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