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643号
原告:余鸿雁,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1365921G。
住所地:洪山区野芷湖西路**创意工坊**楼。
法定代表人:熊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荣,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第三人:红安培文实验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1122MJH954111N。
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扬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凌峻创盟(咸宁)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9XWF8Y。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ShangHung(尚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鸿雁诉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红安培文实验学校、凌峻创盟(咸宁)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余鸿雁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鸿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鸿雁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9元,减半收取计1649元,由原告余鸿雁负担。
审判长 袁晓明审判员黄红英审判员陈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