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22民初2897号
原告:胡发明,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工坊3号楼3层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71365921G。
法定代表人:熊浪。
原告胡发明与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5000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原告及其名下民工9人经介绍到被告位于红安县的工程从事泥工工作,一个月后工程完工,被告拒绝与原告等人结算工钱。经红安县觅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被告才于2021年1月21日出具了一张《红安培文学校项目农民工工资未支付清单》,被
告应付原告劳动报酬35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至今分文未支付。
被告未做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红安培文学校项目农民工工资未支付清单》,经核实原件,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原告胡发明及其他民工经介绍到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红安县的工程从事泥工工作,一个月后工程完工,被告拒绝与原告等人结算工钱。2021年1月21日,经红安县觅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被告向原告等民工出具了一张《红安培文学校项目农民工工资未支付清单》,其中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为35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胡发明工资,有被告出具的《红安培文学校项目农民工工资未支付清单》为证,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应予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〇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发明工资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75元,由被告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少安
审 判 员  彭 昕
人民陪审员  杜汉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