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612号之一 原告:武汉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段岭庙西街617号-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创意工坊3号楼3层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2年10月24日,原告武汉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原告武汉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无正当理由在7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32元,减半收取计5266元,由原告武汉仲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