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9350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前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