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金燊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合力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2415号
原告:武汉市金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群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合力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
法定代表人:刘新威。
被告: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凤梅。
原告武汉市金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合力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金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金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琳
书 记 员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