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团风)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03号
原告: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徐东大街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单元28层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团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花园铺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团风)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令梅
审判员  刘德璋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