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利川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利川市。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10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利川市。
被执行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单元28层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8832314T。
法定代表人:张凤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13层2单元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32235。
法定代表人:刘新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2)鄂2802执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德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向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