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2273号
申请人:***,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钰,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单元28层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8832314T。
法定代表人:张凤梅。
被申请人:刘新梅,女,1981年2月16月生,汉族。
被申请人: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13层2单元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32235。
法定代表人:刘新梅。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新梅、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1563139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新梅、北京新谦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1563139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