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国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828号
申请人: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5号楼3层316。
法定代表人:张梓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单元27层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梅。
被申请人:湖北国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紫阳天玺商住小区(一期)第2幢1层8商号房(41)。
法定代表人:李连保。
申请人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和担保书(保单号8115991100210000116000,担保金额100万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担保书上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梨园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和湖北国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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