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1民初12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征兵,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单元28层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8832314T。
法定代表人:兰元,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