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井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7256号
原告: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新世纪广场1608室。
被告:亳州市井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西路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井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