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4458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丽尔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费庆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4458号
原告: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外环路西侧健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年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丽尔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外环路西侧健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卫东。
被告:费庆和,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丽尔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费庆和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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