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2423号之一
原告: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湾桥村。
法定代表人:吴年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于根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邮市迅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文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兴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