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迪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8757江苏华迪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邳州市振娥拥军畜禽屠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757号
原告:江苏华迪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BXYL73。
法定代表人:戴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琼,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振娥拥军畜禽屠宰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土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MEKP33C。
法定代表人:曹庆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华迪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振娥拥军畜禽屠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迪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华迪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迪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华迪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