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海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3306号
申请人: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35号-1。
法定代表人:陈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海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万晟现代城18幢418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
本院在审理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海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吉林省海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吉林省海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景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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