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3510威海市铭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3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铭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F30J627,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和兴路-186-1号2楼219。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XJ7T23,住所江苏省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35号-1。
法定代表人:陈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威海市铭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威海市铭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市铭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华智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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