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456无锡佳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456号之一
原告:无锡佳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夏荷路10-8。
法定代表人:黎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忠,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35号-1。
法定代表人:陈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佳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佳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佳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佳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财产保全费188元,共计293元,由无锡佳构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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