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成盛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2014江苏江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成盛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2014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成盛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江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成盛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江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0元,诉讼保全费2345元,合计5675元,由原告江苏江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