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浔建设有限公司

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新兵,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华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执行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新兵、***、南通华浔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