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茂隆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苏州茂隆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迅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10214号
原告苏州茂隆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3729919f,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号**号房。
法定代表人纪德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迅电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2941283p,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社区张园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干林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苏州茂隆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迅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茂隆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茂隆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茂隆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苏州茂隆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芦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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