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788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胜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10788号之二
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扬高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02141380。
法定代表人:戴良。
被告:无锡市胜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45126469。
法定代表人:戎芹。
被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胜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元、保全申请费460元,二项合计905元,由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曙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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