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793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民初979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横长泾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3273292U)。
法定代表人:王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钧,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扬高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02141380)。
法定代表人:戴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锋,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2018年9月19日,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日,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力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国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薛 耀
人民陪审员  袁玉珠
人民陪审员  林红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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