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琛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与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新琛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81号
申请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横林镇横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825802。
法定代表人:姚慧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龙喜,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骏,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88081027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新琛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0XMG887。
法定代表人:邓锡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施志伟,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被申请人:唐樱丹,女,汉族,1979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1月14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李建军,男,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2021)苏04民初189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新琛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志伟、唐樱丹、***、李建军银行存款66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6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新琛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志伟、唐樱丹、***、李建军银行存款6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恽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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