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520号
原告: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18039385,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5号金融城5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尤正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浩,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华源物流涂装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50703P,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恒通路5号。
投资人:沈新尚,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岩,无锡市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华源物流涂装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吴 超
人民陪审员 邵红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