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063号之一
原告: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金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18039385。
法定代表人:尤正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7231085J。
法定代表人:郭轩。
本院审理原告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媛媛
书记员梅志荣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