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28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金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18039385。
法定代表人:尤正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科仓精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K7X7F。
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科仓精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皖0104民初1289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科仓精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500元的财产。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科仓精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5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科仓精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5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柴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