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063号
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金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18039385。
法定代表人:尤正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7231085J。
法定代表人:郭轩。
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芜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玲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媛媛
书记员梅志荣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