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0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金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18039385。
法定代表人:尤正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7231085J。
法定代表人:郭轩。
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皖0207民初506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盐城优德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媛媛
书记员梅志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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