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0281执31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8)浙028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标的金额453303.51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979.5元、财产保全费2740元、执行费6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72707107XK)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