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310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54281Y。
主要负责人:孙兆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72707107XK。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天盈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81执3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