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24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翔支路23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16504N。
法定代表人:许斌。
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L7PX4Y。
法定代表人:王宇。
本院在执行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1.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8月26日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