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2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许斌。
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