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许斌。
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
本院在执行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1日向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481.50元。但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优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1.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相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