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2717号
原告:***,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美曲珠,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锦地广场四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2UG761。
法定代表人:杜明东,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2020年4月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4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次仁德吉
审 判 员 德 央
人 民 陪 审 员 拉巴次仁
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次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