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357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被告: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锦地广场四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2UG76。
法定代表人:杜明东,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边巴卓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格桑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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