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措之風青年旅社与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2888号之一
原告:南措之風青年旅社,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南侧39号拉珍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91MA6T23E02P。
经营者:吴恭晓,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3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泽,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旅行社员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3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兮兮,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旅行社员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3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锦地广场四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2UG761。
法定代表人:杜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先举,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南措之風青年旅社与被告西藏新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18日,原告南措之風青年旅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南措之風青年旅社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措之風青年旅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4.83元,减半收取计3477.41元,由南措之風青年旅社负担。
审  判  员   高 振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巴  桑
书  记  员   旦增曲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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