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宝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威廉美式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宝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3民初984号
原告:珠海威廉美式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民路342号豪景苑第2栋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C。
法定代表人:彭以萌,执行董事。
被告:珠海宝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52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雪,经理。
被告:**,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珠海威廉美式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宝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年20日立案。原告珠海威廉美式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威廉美式橱柜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宝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威廉美式橱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珠海威廉美式橱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雅婷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