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10号
原告: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01366。
法定代表人:黄嘉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敏,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霞,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6元,减半收取计6403元,由原告陕西大宗物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少凯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