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萨科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萨科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云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6276号
原告:重庆萨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肖冬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钰杰,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686号4幢。
法定代表人:杨晨。
原告重庆萨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云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萨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被告已退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萨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阮瑜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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